除了刑法、民法等大法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格外注重各项专门法的制定工作。如《劳工法》《工会法》《工厂法》《土地法》《诉讼法》等,均先后出台并颁布施行。其《工会法》虽然严格限制工会活动范围,但亦不能不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其《工厂法》则明确规定保护女工及童工,如凡不满14岁之男女均不得被雇为工人;14岁以上未满16岁者,则为童工,只得从事轻便工作。女工以从事轻便工作为限。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其《诉讼法》则依据1930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废弃了清末以来各地施行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力求简化程序,减轻诉讼人的负担。凡民刑轻微案件,均以高等法院第二审为终审,不得再上诉于最高法院。凡重大政治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即为高等法院管辖,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审为终审。地方法院之审判,也以独任制为原则,只有案情重大者,才得用三人合议制。案件特别轻微者,亦可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快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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