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主体在社会时空之中的位置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那么,“主观意义”又是如何生成并得到理解的呢?
通过批判吸收柏格森的生命哲学所得出的、有关内在绵延的研究成果和胡塞尔有关内在时间意识的研究成果。许茨指出,现实社会个体所进行的社会行动只可能具有一种主观意义,亦即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当行动者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进行某种社会行动或者社会互动的时候,他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样的行动或者互动是具有意义的。由于任何一种社会行动及其主观意义,都是在主体的内在时间意识之中、都是在内在绵延之中发生的,因此,只有当他不再进行某种特定的社会行动而是停下来、通过把这种社会行动挑选出来加以注意和反思的时候,该行动对于他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才会被建构出来,所以,主观意义完全来源于主体,是通过主体的意向性活动而被构成的[11]。
在我看来,许茨提出的这种关于主观意义的形成过程的基本观点,无疑具有特别深刻的意义。通过把主观意义及其产生过程完全定位在主体所具体从事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之中,便不仅真正使之得到了合乎实际的位置,而且,也切实揭示了主观意义的理解所必不可少的现实基础和学术前提,亦即把这种理解必然会涉及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问题充分揭示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