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历代哲学家们之前提出的诸多的道德学体系进行严格的考察,我们就可以把这些体系归为值得我们注意的仅有的两个体系。诚然,道德上善和恶的区别在于我们的情绪,而非我们的理性。但是这些情绪有时发生于情感与性格的单纯的影响或者现象,有时发生于我们对它们促进某些个人幸福或人类福利倾向的反省。我认为: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这两个原因是相互混杂、难以单独区分的,就和它们在我们关于大部分外观美的判断中一样。虽然同时我也主张,拥有最大影响的是我们对于行为倾向的反省,而且我们义务的所有重大的方向也取决于它。不过在次要的情形下,一些例证表明:我们的赞美产生于这种直接的鉴赏力或者情绪。对别人来说,机敏、某种闲逸潇洒的行为是直接让人愉悦的且能获得人们尊敬的性质。这些性质中的某些性质,可以借助人性中一种无法说明的特殊的、原始的原则,令他人产生一种快乐。还有一些性质,就能够归纳为比较一般的原则。这一点经过细致的考察以后会显得更为清晰明朗。
有些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的性质,会因为引起他人直接的愉悦,而获取它们的价值。同样,有些性质却由于让具有这些性质的人感到直接的愉悦,从而被看作善良的。心灵的所有情感和活动都会叫人发生一种让人快乐或者不快的特殊的感觉。前者被作为善良的,后者则是恶劣的。由于情感的本性就是由这种特殊的感觉构成的,因而不必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