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举借外债的情况而言,地方自行举借外债者明显增多,外债权下移渐成定势。在镇压太平天国之时,某些地方当局为保障军需,已在清廷默许的情况下举借外债济急。如1861年,清军淞沪防军因军饷急需,由上海道台吴煦经手,以江海关出票担保,向洋商借款30万两。1862年,吴煦又为江苏防军向洋商借款254055两;同时,福建巡抚瑞瑸和徐宗干向洋商借款3次,共计504880两。太平天国被镇压以后,无论是清朝的地方当局还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外债开始明显增加,而且债期增长。
据现有研究,在1865-1894年间,清朝地方当局和中央政府共计举借外债31笔,除了少数几笔为朝廷直接借款之外,其余大多数为地方当局经朝廷许可而举借。1865年,清中央政府向英国借款1431664英镑,债期20年;同年,闽浙总督左宗棠奉命镇压陕甘回民起义,福建法籍税务司布浪闻讯,即以“助饷”为名,兜揽贷款。左宗棠随即奏陈清廷,欲借洋债以筹军需。清廷交军机大臣就此“详细筹商”,“相机办理”。从此,地方大吏经朝廷认可以举借外债筹集经费的做法,可以说已成为一种定策。1866年冬,左宗棠率军从福建前往陕甘,援引“由关督出印票,督抚加印,向洋商借银充饷成案”,奏准举借外债。嗣后,清廷屡以“陕甘需饷孔殷,各省协解,恐不能如期,停兵待饷,于剿贼机宜未免延缓”,一再授权左宗棠举借外债;左宗棠则责成设在上海的采办转运局委员胡光墉办理,向外商行号筹措借款,习称“西征借款”。这个名义下的借款从1867年(同治六年)起到1881年(光绪七年)共举借6次,总计达库平银1595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