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新篇)中指出,理政关键在于一、设法;二、用人。二者都要“得其当”,否则,“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这样,他就从资产阶级的法治角度出发,对传统的“人治”进行了怀疑,进而得出“必于立法之中,得乎权济”,把法治摆在人治之先。他的立法,是要从风、法、刑三方面人手。风,即教育;可以说是以资本主义文明来感化落后的民众,“皆有夺造化之巧,足以广见闻之精”。他尤为强调:
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下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了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资政新篇》)
法之质在乎大纲,一定不易;法之文,在于小纪,每多变迁。((资政新篇))
这种对立法与司法的见解,反对刑讯通供、反对封建的酷刑等等,都有了一定的民主性的进步倾向。
洪仁歼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非偶像、反迷信,反对神权统治;对礼法名教、旧仪习俗,均一一予以揭露,从而引入了不少新的政治观念,这都是他对中国历史、对传统文化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正如他自己说的:“此皆为邦大略。小弟于此类,凡涉时势二字,极深思索。”
可惜,像他这样对西方先进社会有较多、较深了解的人,却未能得到施展其宏图大略的机会,没能冲破封建的羁摩,纵然“志顶江山心欲奋,胸罗宇宙气潜吞”,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终于“出师未捷身先死”了。